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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边万全诉被告边天银相邻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万全,边天银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842号原告边万全,男,1943年9月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本村。被告边天银,男,成年,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现住本村。原告边万全诉被告边天银相邻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边万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蔚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尉忻悦(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