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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刘洪忠、梁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刘洪忠,梁玉英,朱新波,王顶平,陈金建,王保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0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学府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同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楷,该支行员工。被告:刘洪忠,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梁玉英,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朱新波,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顶平,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陈金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保花,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与被告刘洪忠、梁玉英、朱新波、王顶平、陈金建、王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咏仪书记员  李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