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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与邹金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邹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法定代表人龚幸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金彪,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常熟市。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与邹金彪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邹金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结欠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8元由邹金彪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184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与邹金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邹金彪给付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给付方法:由邹金彪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6万元(5月27日已履行),余额14万元于2018年的6月30日前付3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3万元,余8万元自2020年始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2万元。邹金彪按时如数履行上述款项后未履行部分11848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如邹金彪到期未履行,苏州东方圣罗兰服饰有限公司可向法院按原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申请执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根发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