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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兰瑞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瑞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36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瑞龙,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宜州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8日被原绍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人民医院住院部514病房。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再次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瑞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瑞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兰瑞龙伙同莫少追(已判刑)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狮子山工业园区”1号宿舍楼118车库门口附近,采用推车、搭线的方式,窃得赵某停放在该处的“创鑫”牌三开门型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80元。2、2014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兰瑞龙伙同莫少追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光明工业园区”的“康维纺织厂”一楼楼梯口,采用推车、搭线的方式,窃得张某停放在该处的“海尔曼斯”牌龙威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00元。综上,被告人兰瑞龙结伙盗窃作案2次,所窃车辆合计价值3980元。另查明,被告人兰瑞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兰瑞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莫少追、牟翠华、兰瑞育的证言,赵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莫少追、兰瑞龙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兰瑞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瑞龙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兰瑞龙的盗窃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兰瑞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兰瑞龙退赔给赵发平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张敏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