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荣江与被执行人卢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江,卢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郑荣江被执行人卢凤春申请执行人郑荣江与被执行人卢凤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5)丰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