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8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海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368号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海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15栋3楼,法定代表人:郭信平。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海棠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7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3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谭素青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