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路怡和嘉园1号楼306,组织机构代码:55095514-4。法定代表人何炎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兴,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7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兴应支付申请人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31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负担诉讼费2444元。由于被执行人陈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鑫晟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仅缴纳执行款1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缴纳。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兴缴纳的执行款10000元,本院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陈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30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秀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