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杨尊东,王秀花,冯昌安,王秀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其连,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赵固堆乡西坦村。法定代表人:王其连,经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才,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尊东,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秀花,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审被告:冯昌安,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审被告:王秀灵,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上诉人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尊东及原审被告王秀花、冯昌安、王秀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减半收取5405元,由上诉人王其连、山东梁山富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