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龚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龚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吉水县,,系龚某妻子。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龚某、朱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822行审6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某、朱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朱某支付社会抚养费7909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龚某、朱某已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行审6号行政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