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绪昌、李俊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绪昌,李俊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绪昌,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旻,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俊龙,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亮亮,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绪昌因与被上诉人李俊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绪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继雄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王明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