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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江苏兴达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凯尔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兴达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凯尔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兴达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商桥西40号。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凯尔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朱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兴达净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凯尔贝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