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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锦龙达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锦龙达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23号申请人:天津锦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董连辉,经理。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康仙庄乡。法定代表人:张树会。申请人天津锦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锦龙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7843.75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皓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7843.75元(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仙庄信用社,账号33×××28),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