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小红、杨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红,杨爱英,杨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小红,女,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爱英(曾用名胡爱英),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009120043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立志,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小红与被执行人杨爱英、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杨立志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7295元、执行费59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立志名下公积金账户虽已冻结,但根据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目前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