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杨南兴、南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兴,南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南兴,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福建省建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南巩,女,生于1982年7月13日,傣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杨南兴申请执行南巩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巩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杨南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3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巩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一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