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执2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卸甲支行与姚义和、陈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卸甲支行,姚义和,陈龙,胡星松,吕德华,徐和金,吕龙桃,王义龙,梅祖国,刘仁品,代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卸甲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康达大道。被执行人:姚义和,男,1979年3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陈龙女,女,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胡星松,男,1967年9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吕德华,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徐和金,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吕龙桃,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王义龙,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梅祖国,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刘仁品,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代玉林,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卸甲支行与姚义和、陈龙女、胡星松、吕德华、徐和金、吕龙桃、王义龙、梅祖国、刘仁品、代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法院已执行到位84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姚义和、陈龙女、胡星松、吕德华、徐和金、吕龙桃、王义龙、梅祖国、刘仁品、代玉林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审 判 员  钱忠模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