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82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赟、阙金凤与宋长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赟,阙金凤,宋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23、824号申请执行人:赵赟,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阙金凤,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怀远县。被执行人:宋长瑞,男,1980年8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赟、阙金凤与被执行人宋长瑞劳务合同纠纷二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311、33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长瑞的银行存款47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