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齐晓明与于仲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明,于仲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105号原告:齐晓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玉良,桦甸市金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仲秋(于忠秋),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齐晓明与被告于仲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齐晓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晓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晓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