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春玲与高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玲,高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袁春玲,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尚飞,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春玲与高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尚飞已自行履行案件款20000元。现剩余案件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7671元被执行人高尚飞已交到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袁春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