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春玲与高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玲,高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袁春玲,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尚飞,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袁春玲与高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尚飞已自行履行案件款20000元。现剩余案件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7671元被执行人高尚飞已交到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袁春玲。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