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况瑞红、王梅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瑞红,王梅青,李宗峰,王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况瑞红,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王梅青,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宗峰,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顺云,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况瑞红、王梅青与被执行人李宗峰、王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况瑞红、王梅青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