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伟锋、宋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伟锋,宋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151号原告: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汝州市北环路西段北侧。注册号:410482100003414。法定代表人王明杰,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伟锋,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宋华华,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伟锋、宋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光辉审 判 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