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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孟奇与罗春、刘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孟奇,罗春,刘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327号原告:周孟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春。被告:刘永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冬,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法定代表人:程孝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孟奇诉被告罗春、刘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群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袁岳如、郑政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周孟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煜、被告罗春、刘永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冬以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杰均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周孟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5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刘永红垫付费用38011.6元(已抵扣非医保用药、赔偿损失等费用);三、上述款项履行到位后,原告周孟奇不得就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再向被告罗春、刘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主张权利,本事故各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孟奇自愿负担,鉴定费208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1076.4元,由被告罗春、刘永红自愿负担1011.6元(为避免当事人诉累,被告罗春、刘永红支付的鉴定费101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从支付给被告罗春、刘永红的38011.6元中予以扣除,并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方群英人民陪审员  袁岳如人民陪审员  郑政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