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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世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世强,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得假释。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66号指控事实1、2016年12月初的一天20时许,刘诚(已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蔡世强提出购买冰毒,二人约至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彤德莱火锅店门前进行交易,后蔡世强在该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诚冰毒约0.4克。2、2017年1月16日12时许,刘诚在民警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蔡世强提出购买300元钱的冰毒,二人约至李沧区黑龙江路万达商场南门进行交易,蔡世强至该处将白色晶体1包销售给刘诚,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该包白色晶体(重0.5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蔡世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世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世强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系在民警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毒品被缴获,可从轻处罚。该如实供述罪行,亦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蔡世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