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娟申请执行李学荣、吴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李学荣,吴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5年9月7日生,城镇居民,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学荣,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生,城镇居民,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芫,女,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城镇居民,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2905.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