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945号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镇江街18号睫园楼1幢1-9号。法定代表人:郑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红,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盛世华章商住楼********室。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撤诉法定条件,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众弘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