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凤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551号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法定代表人:周永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该行员工。被告:游凤波。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凤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