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东、赵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东,赵莉娟,陈红,张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东,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岐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撒国亮,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莉娟,女,汉族,1967年8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欣,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王建东因与被上诉人赵莉娟、陈红、张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建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3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