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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本明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明,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淮南市洛河经济开发区防腐工程处,淮南市洛河镇经济计划委员会,淮南市洛河镇人民政府,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舜耕村民委员会,陶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3行初34号原告赵本明,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刘华,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金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剑,该局局长。第三人淮南市洛河经济开发区防腐工程处,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洛河供销社*楼。法定代表人:陶仁余,该处经理。第三人淮南市洛河镇经济计划委员会,住所地洛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李传引。第三人淮南市洛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洛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子健,系该镇镇长。第三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陆洋,该镇镇长。第三人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舜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负责人:王宗伟,该村主任。第三人陶有勤,女,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淮南市大通区,原告赵本明诉被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淮南市洛河经济开发区防腐工程处、淮南市洛河镇经济计划委员会、淮南市洛河镇人民政府、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淮南市舜耕镇人民政府舜耕村民委员会、陶有勤房地产行政管理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在开庭前,原告赵本明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本明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本明负担。审 判 长  申恩国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