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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24廖克云与褚文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克云,褚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廖克云,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褚文进,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廖克云与被执行人褚文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褚文进应支付廖克云工程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克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褚文进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褚文进户籍登记地址所涉房产,由其父母居住,且暂无不动产登记证。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971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明的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