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419王庆云与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云,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2419号原告:王庆云,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北门商铺西1号。法定代表人:仲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媛媛,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庆云与被告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怡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云、被告美之怡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庆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其在被告公司于2011年设立之初便至该公司工作,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均保存在公司。2016年6月19日,原告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对方逃逸。现治疗花费很多,需认定工伤,而工伤认定部门要求原告提供劳动合同,原告向被告索要,而被告拒不提供,故诉至法院。被告美之怡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是在2011年12月份至被告公司工作,因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原、被告之间应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3月14日。原告至被告处上班,双方最近一期合同签订时间为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从事保洁工作,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劳务费为1680元。2017年3月24日,原告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时,原告陈述,其一直在美之国小区的物业公司上班,做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换了好几家,后与被告公司每年均签一次合同,其不认识字,手上也没有合同,不知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保,其未享受退休金及养老保险金。被告陈述,其公司成立后就一直为美之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在2011年12月份进入被告处工作的,具体哪一天无法确定。因原告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双方签的是劳务合同,其公司未为原告缴纳过社保。因年限久远,现不能提供原、被告第一期签订的劳务合同。原告曾在2014年离职过,在2014年11月份又回公司上班,大约间隔过半年时间。对此,原告陈述,其未中途离职,曾因其公公过世向公司请假过一个月,其在2016年6月19日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前工资每月约为1800元,工作时间为7点到16时,负责小区的楼梯地面保洁工作。受伤后,被告未为其垫付过医疗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体检通知单、职业健康检查表、工作服照片,被告提供的劳务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具体长期稳定性,月工资及劳动内容明确,具备劳动关系特征,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丧失劳动者资格,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入职时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举证招聘员工的入职资料而未提供,且其亦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11年12月份及原告中途离职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其一直在美之国小区做物业服务而未变动过工作场所,而被告称其公司成立之日(2011年3月14日)起即为美之国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院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原、被告自2011年3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庆云与被告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苏州市美之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