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保慧与赵付营、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保慧,赵付营,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168号原告耿保慧,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赵付营,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耿保慧与被告赵付营、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耿保慧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保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全民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尼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继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