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立杰诉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杰,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345号原告:黄立杰,住敦化市。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杰诉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延边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黄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