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华与顾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顾庆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2827号原告:孙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顾庆生,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孙华与被告顾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庆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庆生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避而不见。被告顾庆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顾庆生向原告孙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华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圆整(150000元)。”在上述借条下方被告署有“今收到现金150000元”字样。因被告顾庆生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4月18日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陈述,2016年11月28日我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计取款1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原告为此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取款交易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为证。上述事实,由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取款交易回单、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华与被告顾庆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顾庆生理应归还原告借款,逾期归还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庆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华借款15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顾庆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竞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