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家豪、闫坤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家豪,闫坤宇,闫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65号申请人:闫家豪,男,汉族,2013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申请人:闫坤宇,女,汉族,2007年7月2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978年9月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系二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闫利军,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现住磁县。.(系二申请人父亲)申请人闫家豪、闫坤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利军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朱某以其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五仓路305号泰和园3栋1单元1702号房产一套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家豪、闫坤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利军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朱某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五仓路305号泰和园3栋1单元170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