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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乔军与李秀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李秀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乔军,男性,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哗,女性,1967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乔军与李秀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原住址已经拆迁,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户志刚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