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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宋伟与佟金山、郑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佟金山,郑卫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4民初689号原告:宋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金山,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郑卫新,女,1982年4月7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宋伟与被告佟金山、郑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被告郑卫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金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8日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379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被告如逾期不还,原告有权变卖抵押物。签约后,二被告用所借款项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15日,二被告两次共偿还了20379元,尚欠8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郑卫新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钱。2013年4月,被告购买某镇某某小区的楼房,和原告协商先交5000元的定金。幸福里为了促销房屋搞活动,不需要交首付就可以入住,所以才买的房子。整个房子价格是37万多元,该100379元是首付款,此款被告还了20379元,还剩80000元未还,被告同意分二年将此款还清。被告佟金山未出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佟金山与被告郑卫新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二被告欲购买某镇某某小区的楼房,因无钱交纳首付款,向原告宋伟借款100379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379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12月30日。被告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被告如逾期不还,原告有权变卖抵押物。签约后,二被告用所借款项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月15日,二被告两次共偿还了20379元,尚欠8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借款协议及借款单各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379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郑卫新、佟金山向原告宋伟借款10037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已偿还20379元,尚欠80000元至今未还。借款协议约定用款期至2013年12月30日,根据约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郑卫新辩解不是借款,是原告为了促销房屋,允许被告不交首付款,要求分两年偿还80000元,其辩解不符合事实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卫新、佟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宋伟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郑卫新、佟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春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