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周孟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周孟志,张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住所:鸡泽县中长街146号。负责人:王俊英,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孟志,男,汉族,住河北省鸡泽县。被执行人:张永进,男,汉族,住河北省鸡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孟志、张永进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孟志、张永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泽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