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晓红、郭XX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曾晓红,郭XX,梁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908号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晓红,女,汉族,山丹县居民,下落不明。被告:郭XX,男,汉族,山丹县居民,下落不明。被告:梁秀,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晓红、郭XX、梁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曾晓红、郭XX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曾晓红、郭XX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曾晓红、郭XX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曾晓红、郭XX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曾晓红、郭XX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曾晓红、郭XX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