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聂红云,张敏, 张锐与黄金城,杨远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红云,张敏,张锐,黄金城,杨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聂红云,女,1964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王场镇张新场村一组。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88年8月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住潜江市王场镇张新场村一组。申请执行人:张锐,男,1989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学生,住潜江市王场镇张新场村一组。被执行人:黄金城,男,生于1953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王场镇张新场村四组。被执行人:杨远兴,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王场镇河堤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红云,张敏,张锐与被执行人黄金城,杨远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金城,杨远兴偿还申请执行人聂红云,张敏,张锐人民币68483.8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肖才武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潜民初字第88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