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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破申2号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精细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603876-5。法定代表人:叶树藩,董事长。被申请人: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路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24413。法定代表人:冯建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绍兴市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上虞长城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剑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丹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