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边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65号原告:边某,男,1943年11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