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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边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865号原告:边某,男,1943年11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边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记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