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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一、周某二与安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一,周某二,安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47号原告:周某一,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原告:周某二,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安某,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原告周某一、周某二与被告安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周某一、周某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一、周某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一、周某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某一、周某二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