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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行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邓学书与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学书,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48号原告邓学书,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关青,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阳光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7年5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邓学书诉被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学书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邓学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学书撤回对被告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邓学书已预交,由原告邓学书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婉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