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华信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华信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王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信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南端西侧丽都大厦904(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明肖,��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起,女,1993年7月11日出生。上诉人天津华信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华信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王起答辩称,本案系侵权之诉,被上诉人系因在北京市顺义区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故北京市顺义区为侵权行为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王起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审原告王起系因在北京市顺义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北京市顺义区系侵权行为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原审原告王起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华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津华信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