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民初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杜堂国与谢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堂国,谢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德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366号之一原告:杜堂国,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堂勇,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系原告杜堂国的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学,系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成明,男,苗族,1981年11月10日生,贵州省剑河县人,住剑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万,系被告谢成明外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65XG,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主要负责人:王伯航,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杰,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系公司员工。被告:潘德飞,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颖,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堂国诉被告谢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公司、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杜堂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堂国以被告谢成明申请追加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潘德飞为被告参加诉讼,四被告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原告诉请预交医疗费难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堂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夏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