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0056-4,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185号。被执行人顾红梅,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顾红梅银行存款104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