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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向明洪与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洪,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51号原告:向明洪,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A区0栋四楼。法定代表人:刘琼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红武,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明洪诉被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明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明洪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洪撤回对被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明洪负担。审判员  蒋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