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新军与冷记者、朱新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军,冷记者,朱新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95号原告:陈新军,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冷记者,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朱新振,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陈新军与被告冷记者、朱新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新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陈新军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