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建狗、卜庆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狗,卜庆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特1号申请人:杨建狗,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溪,男,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杨建狗之弟。被申请人:卜庆花,女,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人杨建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建狗称,申请人杨建狗与被告申请人卜庆花系公公和儿媳关系。2013年9月申请人杨建狗唯一的儿子杨云因交通事故死亡,卜庆花因无法接受丈夫杨云的过世,于2014年4月份离家出走,失去踪迹。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卜庆花,女,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家务,原住江西省××××村村鲍家45号,系被申请人杨建狗的儿媳。被申请人卜庆花于2014年4月份离家出走,失去踪迹。申请人杨建狗申请宣告卜庆花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寻找卜庆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卜庆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卜庆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杨建狗要求宣告卜庆花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卜庆花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