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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甄某抢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276号被执行人甄某,男。被执行人甄某犯抢夺罪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陕01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甄某判有期徒刑,并没收赃款24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甄某已被没收赃款24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甄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甄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冯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