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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云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27刑申9号贾云先: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6)黔27刑终12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后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复查,现答复如下。对于你有无故意伤害毛碧珍的问题,李晓城、宋尔松两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案发时你将被害人推倒在地,结合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害人的伤与你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排除了被害人系陈旧性伤的可能,证据合法且相互印证。李晓诚、宋尔松两人经一、二审查明与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两人的证人证言不存在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情形,一、二审裁判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判根据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结合犯罪情节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